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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律师服务网范鸿躜律师就“同居财产分割问题”接受《重庆时报》采访

时间:2014-10-20 13:01:00 关键词:重庆律师 比义律师 律师事务所 律师服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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情侣64万买套婚房,分手后男方要求去掉女方名字败诉

同居分手 看看这13种财产如何分割

记者 柯力 于洋

王贵和刘芬是恋人,他买了一套婚房,房产证上是两人的名字。分手后,王贵将刘芬和开发商告上法院,要求在购房合同中去除女方的名字。昨日,记者从沙区法院获悉,法院审理后以法律依据不足为由驳回了男方的诉讼请求。 

40岁的王贵是重庆一家员工。去年年初,与刘芬因工作关系熟悉了起来。同年4月,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。2013年5月,他们买了一套婚房,写有两人的名字。买房后不到1个月,王贵因工作关系被调去云南上班,感情很快出了问题,最终在去年10月分手。

王贵诉称,64万元的房款是他支付的,买房子时,王贵想反正要成为一家人了,便在购房合同上写了他和刘芬两人的名字。而被告刘芬则称,房子是双方共同出资买的,应该一人一半。今年5月,王贵首次将刘芬告上法院,要求撤销双方的赠与合同关系。当时法院认为,王贵并未取得房产证及产权,还谈不上赠与,于是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。近日,王贵又将刘芬和开发商告上法院,要求把女方的名字从购房合同中去掉。沙区法院审理认为,两人和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,如今,王贵单方面因为私人问题要求变更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,于是再次驳回请求。

13种常见的财产分割类型

名贵宠物和花卉也在其中

同居期间哪些财产属于共同财产,共同财产该如何分割?记者搜集整理了一些常见的共同财产分割案例,以案说法。 

律师尹柱刚介绍,同居期间,共同购置或拥有的财产类型,最常见的有家具、家用电器、房产、汽车、银行存款、股票、期货、土地补偿金、债券、艺术品、古董、名贵宠物和花卉等等。

1家电

案例:

82岁的张爷爷和70岁的吕婆婆丧偶后在一起生活。由于双方年事已高,没有再领取结婚证。2012年,张爷爷突发脑溢血住院,吕婆婆在医院照顾了张爷爷后离开了。张爷爷后来就想解除二人的同居关系。于是他告上法院,说他有20多万元的存款存放在吕婆婆那儿,要求对方返还。同时,吕婆婆离家时还带走了空调、洗衣机等家电,现要求对这部分电器进行分割。

2014年,重庆市一中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,张爷爷称有20余万元的个人财产被吕婆婆取走,但并无证据证明,对于这一请求,法院不予支持。但家电是二人在同居期间购置的,属于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,可以进行分割。法院判决,带走家电的吕婆婆支付家电的折价款一半给张爷爷。

2房产

案例:

2013年初,恋人小吴和小李购买了位于长寿城区的婚房。双方共同出资交了9万元的首付款,剩余房款按揭,每月由两人共同偿还,房产证上登记了双方的名字。两人最终分手,对于房屋应该给谁,却无法达成一致。小李认为,自己应该要得到一些补偿,而小吴则认为房子是双方共有的,应该分割一部分。无奈之下小吴诉至法院。

2014年,长寿法院在受理该案件的过程中,承办法官认为案情相对简单,于是按照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。既然双方都有出资,房产证上又写有两人的名字,所以财产应当一人一半。经当事人同意,调解的结果是,房屋归小吴所有,贷款的余额由小吴个人负责偿还。由于小李也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,小吴应当偿还对方房屋补偿款4.6万元。

3债权债务

案例:

赵某与贾某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同居。2012年10月,赵某向谭某借款50万元,后者向贾某的银行卡汇入了50万元。同年11月,赵某向谭某出具借条一张,并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。事后,由于赵某未能如期还款,谭某起诉至法院,请求判决赵某与贾某共同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。赵某与贾某辩称二人早已离婚,离婚后没有往来。谭某等3位证人则证实赵某贾某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生活。  

法院审理认为,谭某对两人离婚并不知情,才将借款汇给了贾某,该债务应视为赵某与贾某共同所有。

据此,一审判决,贾某与赵某共同偿还借款及其利息。贾某不服,今年提起上诉。2014年9月份,市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。

4汽车

案例:

2011年,小秦与女友小何恋爱同居。当年8月,小秦花31万买了一辆轿车,登记在小何的名下。2013年两人分手。由于小秦在用这辆车,去年4月,小何告到重庆九龙坡区法院,要求小秦返还车辆。去年7月,法院判决小秦还车。去年7月,小秦又起诉到重庆沙坪坝区法院,称小何不当得利,要求对方返还车款31万元。

小秦称当时之所以将车登记在女友名下,是因为他要借用女友的名义办理按揭贷款手续,但女友认为,这车就是赠与她的。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,小秦自愿将车登记在小何名下,买车时两人的特殊身份关系,不能排除小秦存在赠与的意思表示,小秦不能证明小何是不当得利。去年9月,重庆沙坪坝区法院一审判决,驳回了小秦的诉讼请求。2014年,小秦上诉,市一中院审理后,维持原判。

5土地补偿金

案例:

1993年,南岸区的杜婆婆与雷大爷相识,并同居,但一直没有办结婚证。

2003年,雷大爷因病离世。雷大爷过世时,拥有私房一栋。杜婆婆在2004年,将房屋所有权过户到自己名下。此外,雷大爷还有承包地3亩,该土地有集体财产补偿款9300多元,这笔钱被雷大爷的妹妹领走了。杜婆婆认为应该是她的,将雷大爷的妹妹告上法庭,索要9300元的补偿款。

2012年,法院审理认为,由于雷大爷生前没立遗嘱。而《继承法》继承顺序是:配偶、子女、父母。杜婆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》公布实施前,与雷大爷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,仅是未办理结婚登记,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,双方已构成事实婚姻。杜婆婆已成为雷大爷事实上的配偶。杜婆婆是雷大爷第一顺序唯一的继承人,依法享有其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补偿款9000多元。

恋人婚前买房  最好签协议公证

重庆比义律师事务所的范鸿躜律师分析说,在王贵和刘芬争房产的这个案件中,如果两人在买房前签订了书面协议,那么王贵要回房产的几率则会大大增加。

范律师说,如今婚前同居的现象太过普遍,甚至有些离异、丧偶的再组家庭的现象,导致同居关系财产纠纷案件的数量也在大大增加,但每个案件的情况不同,那么判决结果也会不同。同居关系解除后,房产、汽车、存款、电器等是最容易扯不清的几大类财产,事前可以采取签协议,进行公证,保留汇款单、票据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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